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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4/28 13:59

          政党法治: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
                王 韶 兴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 政党法治属于政党文明范畴,是政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当然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政党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政党法治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包含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等丰富的制度意蕴,融会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依法执政等诸多价值目标,涵盖政党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等全部政党生活,贯穿政党自身事务管理和领导-执政的整个政党行为的全过程。一般而论,政党法治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作为政党活动的总规范,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治理模式。政党主张与国家意志相一致、政党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协调是政党法治实行的前提条件;阶级性和工具性相统一是政党法治特性的基本内容;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统一是政党法治价值的基本形式;政党法治既是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也是这种文明形态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 政党;政党文明;政党政治;政党法治;政党民主
中图分类号:文献表示码:A 文章编号:

  政党法治是与政党人治相对立的政党治理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它既是政党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衡量政党开化状态的重要标尺,既是政党治理的时代强音,也是增强政党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政党法治的科学内涵与基本特征,是认识政党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前提,是增强政党法治建设有效性的基础。
  一、政党法治的科学内涵
  政党法治属于政党文明范畴,是政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当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是政党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政党法治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包含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等丰富的制度意蕴,融会法律至上、权力制衡、依法执政等诸多价值目标,涵盖政党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全部政党生活,贯穿政党自身事务管理和领导-执政的整个政党行为的全过程。一般而论,政党法治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作为政党活动的总规范,政党法律 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 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管理模式,核心内容是政党权的依法确立、依法行使和依法制约。具体而言,可以从政党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原则、依据、形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从政党治理主体的角度看,涉及政党本体依法治理和国家他体依法治理两个基本方面。政党本体依法治理是指政党依法取得政党权、发展政党权和行使政党权,将全部政党活动自觉纳入法治轨道的行为过程,核心是政党组织及其成员依法自我管理。国家他体依法治理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形式赋予政党以生存权、发展权及其领导-执政权并依法对政党权进行管理,核心是国家代表人民群众对政党依法而治,从国家的角度保证政党政治合法而行。
  从政党治理客体的角度看,涉及政党内部各项事务的依法治理和政党领导-执政活动的依法治理两个基本方面。就工人阶级政党来说,政党内部的各项事务,主要包括党务总体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众思想工作、文秘档案工作、军队党务工作,以及党的国际事务和对外联络工作等;政党领导-执政活动,主要涉及政党为经济、政治、文化、国防、外交,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立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对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等一系列工作,其基本内容和途径“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1](P8)。
  从政党治理目的的角度看,其直接目的是依靠法律权威,通过法制途径,将全部政党生活导入依法而行的运作轨道。由于“政党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创新产物和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民主性是政党最主要的特性”[2] ,所以,政党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是实现政党民主 的制度化、法律化。政党民主是政党法制的灵魂、核心和依归,政党法制是政党民主的载体、保障和依托,政党法制与政党民主内在地统一于政党法治实践之中。
  从政党治理原则的角度看,涉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等基本要求。政党法治既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其要义在于建设、在于落实。就是说,从政党的立法、守法到执法的所有方面和环节,都必须体现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性,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体现在政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穿于政党活动的整个过程,使之成为政党的行为准则和治理的实现机制。
  从政党治理依据的角度看,涉及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两个基本方面。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党法律,是政党制定的有关自身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的通称。包括政党章程、政党代表大会的报告、政党的单向性法规及政党的纪律等。其中,政党章程是党内大法,具有根本决定性和全局指导性,可以称之为党的“宪法”。政党法律是政党权的文本表现,本质上是政党及其阶级意志的凝练,而不是党的领导机关更不是政党领袖个人意志的反映。国家法律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政党法 及其他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政党是政治国家的一部分,政党政治是国家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政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实践形态,所以,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P9)。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有密切联系,但又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范畴。在适用范围上,政党法律只适用于政党,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政党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不能硬性要求社会公众都遵从政党法律,也不能把对政党成员的要求降低到只遵从国家法律的水平。在价值功能上,政党法律所要维护和实现的是政党主权 ,国家法律所要维护和实现的是包括政党主权在内的人民主权,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合力”作用的结果是维护和实现政党主权和人民主权相统一的政党领导-执政权。在内容特点上,政党法律在讲政党权利时突出强调政党责任在先或政党义务本位,而国家法律在讲公民义务时突出强调公民权利在先或公民权利本位。在实施要求上,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政党法律的显著特征是纪律处分,国家法律的显著特征是法律制裁。
  从政党治理形态的角度看,涉及政党制度和政党文化两个层面。政党法治的基本依据是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而最根本的是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是由一系列制度组成的,包括政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组织制度、组织体系,以及权力分配制度及其保障体系等。这些制度规定,既是政党和国家政治资源配置的总方案,也是其政治生活的总范式。制度层面的党章和宪法,是一套看得见的有形的结构体系,它是政党法治的基础和依托。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党法治是一种有形的制度形态。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一种政党理念,党章和宪法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有形的制度规定,还在于蕴含其中的精神或文化。如果把上述各项制度规定比作党章、宪法的骨骼,那么蕴含其中的观念意识则是党章、宪法的血液和灵魂。在这个意义上,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又是一种政治文化,它所反映的是一种思想、理念和逻辑。这就是政党民主思想,科学管理理念,政党法治逻辑。所以,政党法治又是一种无形的文化形态。也正是这种无形的精神、文化的力量,将党章、宪法的具体条文“活化”为政党政治哲学,“外化”为政党生活方式。
  从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相互关系来看,政党法治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由于政党不是存在于国家之外或国家之上,所以政党活动必须限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而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国家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同样适用于政党。它不仅适用于政党外部关系的调整,也适用于政党内部关系的整合。这样,在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下,政党必须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在先进的政党文化的引导下,通过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政党内部生活的法治化。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起码要求和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有赖于政党法治建设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政党生活特别是执政党生活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对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建设既有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也是判断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实践过程中,国家法治建设靠政党法治建设的引导和推动,而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的健康发展,又为政党生活的法治化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环境和实践基础。
  政党法治既有“价值”的内涵,也有“过程”的功能,还有“手段”的意义。说它是一种价值,指的是政党发展所追求的理想状态;说它是一种过程,是指在政党政治时代,政党法治水平始终是相对的,总是处于一个不断扩展和跃升的动态过程之中;说它是一种手段,指的是经由政党法治建设提升政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达到增强政党能力之目的。但是,不论从哪个角度理解,都涉及一个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即政党法治的坐标,也就是从什么样的角度,以什么作为参照来解释政党法治含义的问题。我们在这里对政党法治的研究是从政党治理的角度、以“政党人治”作为它的对立概念和参照而展开的。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和把握政党权力与政党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们认为,政党法治与政党人治同属于政党治理的形式或模式,二者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党依法治还是党由权管。所谓政党人治,是指以政党领袖(被人格化的政党权力)作为政党活动的支撑点,把政党治理乃至政党的前途命运寄托于政党领袖特别是最高领袖的贤能上。其显著特征是政党运作的逻辑起始于政党权力又归结于政党权力,被人格化的政党权力既是政党活动的操纵者,也是政党活动的评判者,政党活动基本上是按照党权—党法—党权的逻辑顺序展开的。应当说明的是,政党人治并不排斥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在某种意义它还要借助于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的权威,依赖于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的力量,要害是“法上有权”,“权大于法”。即政党法律、国家法律从属于党权,党权凌驾于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之上。表现在政党生活中,政党法律、国家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服务和服从于政党权力,基本价值在于通过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形成对政党权力的肯定和张扬,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权力意志”。政党人治的必然结果,是使整个政党活动处于“权治”的状态之中,导致政党法律由本来意义上的政党意志,异化成“长官意志”。在特殊历史条件下还会使整个党治呈现出“个人高度集权为主导的无政府状态”[3](P260)。这时,政党法律越多,政党也就愈变得“无法”和“不法”,领袖权威也由此异变成少数人的专制。
  与政党人治相对立的政党法治,则是以政党法律制度作为政党活动的支撑点,把政党治理乃至政党前途命运希冀于政党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权威性上。其显著特征是政党运作的逻辑起始于政党法律,又归结于政党法律。政党法律既是政党活动的主导者,也是政党活动的评判者,政党活动在整体上是按照党法—党权—党法的逻辑顺序展开的。政党法治的价值意义在于通过政党法律的形成和至上权威的确立,构成对政党权力的制约,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政党意志。在政党生活中,政党法律是政党意志的体现,是没有感情的政党智慧,从而把政党权寓于政党法律之中,由政党法律来承载,由政党法律来实现,由政党法律来评判,整个政党处于依法而立、守法而行的法治状态之中。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依法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要义。应当看到,政党法治并不排除政党权力,相反,它还非常借重政党权力。这是因为,政党法律的形成,要由政党权力来运作;政党法律的权威,要由政党权力来维护。如果没有政党权力,政党法律既无法形成,也无法实施。与政党人治相比,所不同的只是政党权力既不直指政党组织和成员,也不直指政党法律,而是一种在政党法律背后起作用的潜在的支配力量。相比较而言,在政党人治情况下,政党法律是政党权力的工具;而在政党法治情况之下,政党权力是政党法律的工具。政党法治和政党人治的实质区别在于,当政党法律与政党权力发生矛盾冲突时,前者是政党法律的权威高于政党权力,后者是政党权力凌驾于政党法律之上。
  二、政党法治的基本特征 ?
  第一,政党主张与国家意志相一致、政党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协调是政党法治的前提条件。政党活动由国家政权及其法律之外进入国家政权和国家法律之内是政党法治的基本前提。满足这一前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政党认同现存国家意志,在现存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大框架下立党执政。此即“国家位先,政党位后”的政党法治类型。另一种是政党否定现存国家意志,通过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废除旧法律、建立新法律,而求得政党主张和国家意志相一致、政党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的。此即“政党位先、国家位后”的政党法治类型。实行议会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政治多属于前一种情况,而在20世纪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政治多属于后一种情况。政党主张与国家意志相一致,政党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协调,集中表现在下述诸方面:政党和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根本发展目标相一致;政党的阶级、社会基础与国家的阶级、社会基础相一致;政党治理理念和国家治理理念相一致;政党法制建设进程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相一致。
  应当指出的是,政党地位、政党任务和政党环境的不同,必然对政党法治提出不同的要求。但政党法治并不随政党地位、政党任务和政党环境的变化而自动实现,它是一个自觉认识和努力建设的过程。对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来说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政党法治要求执政党既要通过国家机构领导人民立法,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还要带头自觉守法;既要使自身的执政权限和执政行为有可靠的法律根据,还要将自身的执政权限和执政行为置于法律约束之下。因而,政党法治会遇到来自主观和客观、历史和现实,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阻力。就是说,政党治理模式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是深刻的政治观念变革和政党治理革命,它要求工人阶级执政党要以新的政治觉醒求得理论上的成熟和政治上的坚定,以无私无畏的进取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实现观念转变,健全法律制度,推进政党法治进程。
  第二,阶级性和工具性相统一是政党法治性质的基本内容。在政党政治时代,“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4]P151),政党是组织起来的“一种政治的社会”[5](P335)。政党组织基础的阶级属性和政党品质的政治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实践上的政党法治必然带有“阶级”印记,具有“政治”意义:在理念上,它是以特定政党的基本价值为根本指导的;在实践上,它是以特定法律制度为根据的;在目的上,它是服务和服从于由政党性质决定和要求的政党职能 的;在评价标准上,它是以政党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根本依据的。显然,这些都与政党的阶级性和政治性密切相联。一句话,不同政党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原则决定着政党法治具有不同的性质。
  同时,政党法治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意义。政党法治作为政党管理的一种方式或政党治理的一种模式,又是一个可供所有政党加以选择的政党治理理念和政党运作机制。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对政党法治又可以在政党治理的层面上和世界政党的范围内,消解其单纯的阶级性、政治性的价值评判和价值取向,而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具有相对普遍价值的内涵。也就是说,政党法治的治理模式不管由哪类或哪个政党率先创造,蕴含其中的价值追求和理念,并不为该类或该个政党所专有,而是可以成为所有文明政党治理的共同理念和价值追求。工人阶级政党实行的政党法治与资产阶级政党主张的政党法治在阶级性、政治性上有着根本的区别,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表明法治的政党治理模式只能是某个政党的专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治理模式与什么样性质的政党相结合。与资产阶级政党相结合,就为资产阶级服务,与共产党相结合就为工人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服务。政党法治模式首先由资产阶级政党创造,其“阶级性”和“政治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它作为政党治理的一种理念,作为政党文明发展的一种实践形式,其中必然包含着某些共同的东西,具有政党社会所普遍具有的一般属性。在这个意义上,政党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具体形态和组织运作方式,本质上属于民主形式和民主运作机制层面的范畴,而不具有政党基本制度的规定性,即不属于“党体”规定,而属于“党治”形式。既然政党法治作为现代政党文明的一种进步状态和较为普遍的政党治理现象,而对进步文明的模仿和共享是所有文明生长和发展的共同现象,所以,在政党治理中,包括工人阶级政党在内的任何进步政党都可以且应当学习和借鉴世界政党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有益成果,以此深化政党治理的理论认识,提升政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党执政的实践能力,扩展政党文明的影响范围。
  第三,内容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统一是政党法治价值的基本形式。政党法治的价值基础源于政党民主,价值目标在于政党民主。政党民主的文本体现是政党法权,而政党法权是由政党权利和政党权力两个方面的实体内容和与此相关的程序内容构成的。政党法治的内容价值和形式价值是政党法治中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不同的内容指向和实践要求。政党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按政党民主—政党法权—政党职能—政党功能 —阶级群众(社会公众)的逻辑关系予以确立和展开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并要求政党法治的真实意义在于指向政党法律的价值根源和价值指向。在法律面前坚持人人平等,不承认任何特权,既是政党法治的科学内涵,也是其真实价值所在。政党法治的形式价值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党法治的形式价值由具体的政党组织结构、制度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等基本要素构成。其二,政党法治的形式价值是政党法治内容价值的物质载体、实践形式和保障机制。其三,政党法治形式价值为政党法治的形成和发展完善提供原则导向和路径依赖。其四,政党法治形式原则在政党法治实践中以普适、明确和可操作的形式呈现于公众面前。可见,政党法治的形式价值在于追求政党法律的形式上的完整性、科学性及其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应当强调,政党法治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是互为前提、互为条件、互动发展的,它们共同致力于政党法治的总目标,统一于政党法治的具体实践之中。政党法治内容价值是其形式价值的精神实质和目标导向。不然,政党法治形式价值则将失去其真实的意义,就会形同虚设,仅仅是一个动听的“话语”、好看的“外壳”而已。政党法治形式价值作为其内容价值的载体或中介而存在。如果没有科学可行的政党法治的形式价值,则无从将政党法治内容价值与政党法治的具体实践对接起来,再好的政党治理的价值追求只能陷于虚幻的清谈;没有程序上的严肃性,制度上的权威性则无从谈起。
  第四,政党法治既是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式,同时还是这种新型政党文明形式的实现机制。从主观方面看,政党文明包括政党意识文明、组织文明、制度文明和行为文明等内容,而贯穿其中的是政党灵魂或政党精神。现代政党政治,政党灵魂或政党精神的实质是政党法治理念,即是说,政党法治是现代政党文明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形态。这是因为,与政党人治相比较,政党法治是一种以政党民主和社会民主为基础,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党权利、最有效地规制政党权力,以实现政党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为基本价值追求的政党治理,因而是一种成熟的、科学的政党治理。与政党人治相比较,政党法治不仅具有实证的意义,而且还包含着高一层次的价值追求,蕴含着一种新的政党治理理念,昭示着一种政党文明进步的状态或新的政党文明形态。可以这样讲,一个政党的法治水平从总体上反映着政党文明的发展程度,它既集中反映着政党权产生的合法化程度,也反映着政党内部关系调整及其外部关系运作的合法化程度,因而从整体上反映着政党文明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
  同时,政党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实践形式,既体现为政党理念的科学而先进,政党行为的民主而理性,更重要的还体现为通过政党法治建设将先进的政党治理理念转化成具体的政党制度、体制和机制,和现实的政党秩序。我们知道,一种新的政党文明从理念的确立到制度选择,再由制度、体制的安排转化为具体的政党秩序,是一个复杂的政党进步过程。而政党法治既是这一政党进步过程的价值导向与核心内容,也是这一政党进步过程的推进器和火车头。这是因为,政党文明的演进是以政党民主为内容支撑、动力机制和价值追求的,是以政党民主的充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特征的,而政党民主发展内在地要求法治。没有政党法治,难以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政党民主。政党民主建设的历史经验也表明,离开政党法治,不仅政党民主建设难以取得预期成果,还会使已有的民主成果遭到破坏甚至丧失殆尽。这表明,政党法治既是提升政党文明的基本前提,是发展政党文明的基本载体,也是体现政党文明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政党法治作为政党文明的一项实质性要素,其价值不仅在于表明政党法律应当遵循的实质价值原则和形式价值原则,还在于揭示政党法律应当遵循的价值原则由“理论形态”转化为“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和转换机制。
  三、结语
  第一,从本质上讲,政党法治与政党人治是作为不同的政党文化或政党文明形态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它们分别从灵魂或精神层面决定着政党法律在政党生活中的地位,制约着政党法律的功能和价值。由于政党法治是作为一种与政党人治根本对立的新的政党结构形式、新的政党运作机制,来维护政党法律的本来面目、实现政党法律的应有价值的,所以,与政党法治相匹配的组织方式是民主型的、公仆式的政治团体,而与政党人治相匹配的组织方式则是专制型的、“主人式”的官僚集团。
  第二,在政党法治中,政党权力仍然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受政党法律的制约,服务和服从于政党法律。与政党人治相比,政党法治将政党权力和政党法律置于一种新的政治格局和运作机制之中。政党法律作为政党权力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在得到政党权力有效支持的同时,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对政党权力具有“硬性”监督制约作用,由此体现出政党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普遍权威,其根本意义在于将政党运作过程的个人干预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使有关政党运作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P146),从而最大可能地保障政党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可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政党法治的本质,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政党法律的形式,而在于有没有政党法律的精神,在于是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二者之有机统一上体现出政党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树立这种精神,认同这种原则,是确立政党法治的政治哲学基础,从而是真正实现政党生活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第三,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党法治和政党人治并不具有政党性质规定层面上的分野,不同性质的政党既可以实行政党法治,也可以实行政党人治,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政党也可以对政党治理模式作出不同的选择。政党治理模式的不同,既与具体民族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特殊的国际环境相联系,也与政党主要是政党领袖的思想认识和政治选择有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政党人治和政党法治并不是绝然分开的两个发展阶段。在现实政党生活中,政党人治和政党法治也并不是纯而又纯的两种政党治理模式,往往是政党人治中包含着政党法治的积极因素,政党法治中包含着政党人治的合理成分,所不同的只是哪一种政党治理模式为主或占统治地位而已。在现代政党政治中,绝对的政党法治或绝对的政党人治是不存在的。
  第四,政党法治是对政党权的肯定与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与科学发展取决于如下几点认识:其一,政党作为历史发展中的一种政治需求,天然地具有生存权、发展权与对国家、社会发展的政治影响权;其二,一般情况下,政党作为一种现实政治实体,其权利的获取与权力的运作应当经由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其三,无论是政党权利还是政党权力,统统是由阶级主权和人民主权派生而来,具有工具性质,而其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其四,政党绩效评价的主体不只是政党成员,还包括阶级群众和社会公众;评价的依据不只是政党法律,还包括国家法律;评价的指标不仅要有“质”上的判断,还要有“量”上的估算
  总而言之,政党法治的目的在于对政党权利予以保护,对政党权力进行约束,旨在按规律治理政党。这里讲的规律,包括政党内部关系的确立及其运作规律和政党外部关系的确立及其运作规律两个基本方面。从政党权内部运作的角度看,其核心内容是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党员群众与党员干部、党的下级组织与党的上级组织相互关系的本质特征及其实现形式,主要涉及政党意识、政党组织、政党制度、政党监督等内容;从政党权外部运作的角度看,核心内容是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党与国家、党与法关系的本质特征及其实现形式,主要涉及“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和执政环境”[7]以及执政任务、执政保障等方面。由于政党法治既包含人们对政党活动规律作制度层面安排的丰富内容,也包含人们对政党活动规律作文化层面凝练的深刻意蕴,所以,弄清楚政党法治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和实践要求,有利于对政党活动规律进行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对于当代中国共产党来说,探讨政党法治问题,旨在“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认识”[8](P511),以此将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科学化水平。这就是我们今天讨论政党法治问题的实质和全部价值之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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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放﹒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马恩是怎样按照民主制原则创建共产党的[N]﹒学习时报,200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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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列宁选集: 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毛泽东选集: 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6] 邓小平文选: 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7] 胡锦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光明日报,2004-08-23.
[8]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收稿日期:2004-08-15
作者简介:王韶兴(1956—),男,教育部当代社会主义研究基地副主任,山东大学政党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工人阶级政党文明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4BKS026)。

为了方便研究,我们在这里引入“政党法律”概念。

政党权由政党权利和政党权力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构成。政党权利包括政党自身权利和政党领导-执政权利两个方面。政党自身权利指的是政党的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它是阶级权利的集中体现和让渡形态。政党领导-执政权利是政党自身权利的升华和扩展,是包括本阶级成员在内的社会公众权利的集中体现和让渡形态。政党自身权利是政党领导-执政权利的政治前提,政党领导-执政权利是政党自身权利的政治结果。没有政党自身权利,政党领导-执政权利则无从谈起;政党自身权利的软化或异变,必然导致政党领导-执政权利的削弱或付之东流。政党权力是指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政党所具有的特定的政治影响力,是政党根据自身的政治目的所形成的影响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政治技能和政治能力。政党权力包括政党内部权力和政党外部权力两个方面。政党内部权力所反映的是阶级内部和政党内部的政治关系及其运作。其中,政党内部关系是其最基本的内容,包括党员个人与政党组织、党员群众与党员干部、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以及党员个人之间、党员干部之间、党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政党外部权力所反映的是政党的外部政治关系,主要指执政党与国家、执政党与其他政党以及执政党与社会的政治关系及其运作。其中,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是其最基本的内容,包括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政治关系及其运作等。

政党民主从基本范围的角度看,包括党内民主和党际民主两个方面;从基本环节的角度看,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诸项内容。

政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对政党的组织设立、活动原则、权利义务等项内容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专门的政党立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世界上已有德国、俄罗斯、土耳其、以色列、韩国、塔吉克斯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阿尔巴尼亚、匈牙利、泰国、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伊朗等几十个国家颁布了专门的政党法。

政党主权随政党的产生而产生。它是指一个政党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身事务的最高权力。政党主权来源于具体的政党成员,但它并不存在于具体的政党成员的身上。政党主权属于全体政党成员,它是全体政党成员意志的体现。

从一般意义上讲,这里不仅涉及政党法律还涉及国家法律。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在这里只探讨政党权力与政党法律的关系。

在我们所看到的国内有关政党问题研究的论著中,在论述政党“做什么”的问题时,学者们习惯于用“政党功能”或“政党作用”、“政党影响”的概念表述,而很少使用政党职能的概念。即便有使用“政党职能”概念的,也是将其作为政党功能或政党作用的同义语混合使用。在多数人的潜意识中,政党职能就是政党功能,政党功能也是政党职能。我们认为,在政党科学中,政党职能是一个与政党功能有明显区别的科学概念,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和活动领域。在本质特征上,政党职能所揭示的是政党应当具有的政治品质和政治技能,强调的是政党“应然”,即政党“应有”、“应做”;在概念功能上,政党职能是从理论原理方面回答政党是什么、做什么的必然性、必要性的基本内容及其本质特征等问题;在实践形态上,政党职能所反映的是政党在承担政治义务或政治责任时应当拥有的政治权利,是政党义务与政党权利的有机统一。政党职能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科学体系。民主是政党职能的“内核”与“原点”;“为民主而战”是政党职能的根本指向和价值依归;组织动员、价值导向、桥梁中介、人才保障、利益协调和发展稳定是政党职能的基本表现。政党职能本质上属于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相统一的政党法权,是以政党义务优先为基本特征的政党文化现象,其合法性根源于政党政治的合阶级性、合人民性及其合法治性。政党职能既是政党价值的内容展开,政党活动的权限范围,也是政党事实的评价依据。

政党功能属于政党管理方面的科学范畴。它所反映的是政党品质与技能的实现方式及其政治作用或政治影响,侧重于政党本质的实现机制及其结果状态的描述,说明的是政党“实然”,即“政党运营”或“政党已做”。由于政党性质、政党文化、政党制度、政党环境以及政党履行其职能的方法、途径的不同,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影响的效率和效益也不一样。政党功能对政党职能可能是充分地表现,也可能是部分地表现;可能是正面地表现,也可能将其异化而走向它的反面。

中国共产党在很长时期内实行“政党人治”就与毛泽东等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人治观”和“工具论”的法律观密不可分。毛泽东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就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的话。刘少奇则认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在毛泽东等人看来,共产党不靠法,而靠党的会议,靠党的政策来治理。

在此,不妨提出一个“政党经济学”的概念。所谓的政党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党资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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